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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动脉瓣手术'不算‘主动脉手术',恕难赔偿。”
“一只肾失去不算全残,失去两只肾才算全残,歉难给付。”
近日,重疾险一再成为众矢之的。但更令人担忧的是,等到救急时重疾险难道就只是一纸空文?
为避免重疾险买时容易用时难,专家建议,在挑选此类产品时,投保人不应只注意该产品保多少类疾病,比较各条款承保疾病的理赔标准更为重要。
挑产品:严审理赔标准最关键
市民陈先生两年前投保了40万元的一款重疾险,年缴保费近8万元。现在陈先生的左肾因患癌症被手术切除,索赔时,保险公司却表示"歉难给付",理由很简单:条款约定的身体全残是指身体完全永久性残废。因左肾疾病导致的左肾缺失并不符合身体全残的范畴,两个肾都失去了才符合。
又如,我们所理解的肝炎是指"甲肝、乙肝"等,但保险条款中所说的肝炎则多指肝脏急剧缩小、肝叶坏死、肝功能急剧退化和重度黄疸四種情况并发的"暴发性肝炎"。
记者调查后发现,市民在挑选重疾险时,往往习惯通过对比产品可保的疾病数量以甄优劣。但是,在选择重疾险时,比较各条款承保疾病的理赔标准即具体在什么情况下才能得到理赔其实更为重要。
对此,广东保险行业协会秘书长杨玉芝也希望通过本报提醒市民,在投保前一定要对所购产品的合同所规定的疾病種类有充分的了解,甚至对一些诊断手段上的差异也要摸清楚,跟代理人充分沟通。而保险公司则应该对一些易产生误解的细节在条款上做更加清晰和详细的注明。
选类别:重保障还是兼养老?
另外,据了解,目前,重疾险分两種保险期限:终身的和定期的。通常,保终身的产品不返本,侧重于对疾病和身故的保障,而提供定期保障的产品则多有返还,更注重保障和养老功能并重(见表)。
记者发现,在多数市民看来,投了保险又没得合同里面约定的病,钱能拿回来更合算,并且,返还期较早的重疾险可以补充养老费用,返还期越早应该越有利。
但不少业内人士却指出,返还型产品通常保费相对较贵,而且,返还期早也有利有弊,保户拿到了返还的保额或保费后也就代表着合同终止,再患重疾就不能获得理赔,而老年期却正是疾病高发期。
有保险公司人士建议,因为返还期较早的产品,满期金可安享晚年,而终身重大疾病保险可以继续为客户提供保障,市民不妨考虑将终身型重疾险与返还期较早的重疾险搭配投保。
该人士分析道,返还期较早的重疾险可补充养老费用,规划退休后的生活,但由于获得保额理赔金后合同终止,今后投保人患重疾也不能获得理赔。同时,目前市场上可供60岁以上人购买的产品不多,这也等于到期后就没有选择了。
重疾险理赔纠纷案例
治疗方式不符条款就拒赔?
2005年1月,42岁的昆明人董宏思患上"急性坏死性胰腺炎",在医院接受了"插管引流"手术。出院后,董宏思想起自己曾购买了重大疾病保险,而"急性坏死性胰腺炎"正是约定的21種重大疾病之一。然而,保险公司认为,"根据保险条款规定,关于急性坏死性胰腺炎给付标准为:诊断为急性坏死性胰腺炎;需进行坏死组织清除,病灶切除或胰腺部分切除的手术治疗。被保险人此次出险未做病灶切除或胰腺部分切除手术治疗,尚未达到条款中的给付条件。"
董宏思的主治医生表示,灌注加引流实际就是一種清除手术。但保险公司坚持认为"引流"和"坏死组织清除"是两種手术,依然拒绝赔偿。当年8月1日,董宏思向法院提起了诉讼。法院审理后认为,手术方式达到保险合同中解释的"进行坏死组织清除"的目的,属于科学的最佳方案。2005年11月9日,做完手术近一年的董宏思终于拿到了保险金。
偷换概念少赔钱?
据媒体报道,太原市民董國柱的妻子2003年4月患脑干出血送到医院当天就去世了。他的妻子曾买过一份重疾险,而脑中风是合同中列出的12種重大疾病之一。
但保险公司认为,合同条款中对脑中风有明确的定义,而且声明必须仍遗留下列障碍:1.植物人状态;2.一肢以上机能完全丧失;3.两肢以上运动或感觉障碍而生活无法自理。也就是说,要想按脑中风理赔,必须同时满足这3个条件,并且要达到指定的6个月时间,而被保险人当场死亡的情况显然不符合保险条款中脑中风的条件,只能按身故给付保险金6000元。
对疾病的释义违背医学原则?
几位深圳投保人分别于2002年、2004年购买了某款重疾险。2006年1月20日,这几位投保人向保险公司提出解除保险合同并返还保险费,表示该重疾险条款对某些疾病的释义违背了基本的医学原则,将导致疾病發生后无法及时得到合理赔付。比如,合同条款规定,冠状动脉外科手术指"因冠状动脉疾病而接受一条或以上冠状动脉的开胸手术,且必须提供进行手术必要性的冠状动脉造影证据,但不包括血管成形术,激光治疗或其他在动脉之内做手术"。当事人为此咨询医生得知,此规定意味着冠状动脉疾病必须接受"开胸"手术才获赔付,但大部分情况下,冠状动脉疾病并不需要"开胸",此外,未来的治疗方法可能淘汰"开胸"手术。这意味着将来得了冠状动脉疾病,有可能失去接受保险赔付。本新闻共2页,当前在第1页 1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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