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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公告] 6月10日起施行!隐瞒谎报旅行史、密接史可追刑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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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5-14 10:11:0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河南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办法》将于6月10日施行,记者昨日从省政府获得此消息。

《办法》中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社会公众健康严重损害的重大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重大食物和职业中毒以及其他严重影响公众健康的事件。


学校、福利院等机构要制订应急预案


《办法》明确,医疗卫生机构;学校、托幼机构;养老机构、儿童福利机构等民政服务机构;羁押场所、监管场所;食品生产、经营、储存、运输等企业和农贸市场;存在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用人单位;口岸、机场、车站、影剧院、大型商场等人员密集场所以及公共交通工具的经营管理单位;重要或者大型群众性活动的举办单位;其他容易引发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单位等,要按照有关规定制订相应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


4种情况要在2小时之内上报


根据《办法》,有以下4种情况之一的,要在2小时内及时报告:发生或者可能发生传染病暴发、流行的;发生或者发现不明原因的群体性疾病的;发生传染病菌种、毒种丢失的;发生或者可能发生重大食物和职业中毒事件的。

省人民政府接到报告后,应当按照国家规定,1小时内向国务院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报告。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不得隐瞒、缓报、谎报或者授意他人隐瞒、缓报、谎报。


不得歧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中的传染病患者


《办法》明确,对参加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作出贡献的人员,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因参与应急处置工作致病、致残、死亡的人员,按照规定给予工伤或者抚恤、烈士褒扬等相关待遇;对参加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的医疗卫生人员和其他在第一线工作人员的家属给予必要的帮助。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歧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中的传染病患者、疑似传染病患者和传染病患者密切接触者。


不得隐瞒、缓报、谎报旅行史密切接触史


《办法》规定,有关单位和个人如有这些行为之一的要依法给予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履行报告职责;隐瞒、缓报或者谎报个人健康、旅行史、密切接触史等相关信息;阻碍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工作人员执行职务;拒绝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指定的专业技术机构进入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现场;不配合调查、采样、技术分析和检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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