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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点聚焦] 丧心病狂!邓州3名男子非法拘禁未成年少女,强迫进行营利性陪侍!详情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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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4-15 19:05:5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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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从12309中国检察网上获悉,岁某某、李某甲、孔某某涉嫌非法拘禁犯罪案件!下面一起来看一下:

被告人岁某某,男,200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13812000********,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南阳市邓州市,住河南省南阳市邓州市**镇**村**号,因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20年9月17日被武穴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0月23日经本院以涉嫌非法拘禁罪批准逮捕,次日被武穴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李某甲,男,200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13812002********,汉族,初中文化,厨师,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南阳市邓州市,住河南省南阳市邓州市**乡**村**号,因涉嫌非法拘禁罪、强奸罪于2020年9月17日被武穴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0月23日经本院以涉嫌非法拘禁罪批准逮捕,次日被武穴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孔某某,男,200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13812000********,汉族,高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南阳市邓州市,住河南省南阳市邓州市**镇**村**号,因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20年9月17日被武穴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0月23日经本院以涉嫌非法拘禁罪批准逮捕,次日被武穴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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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配图

本案由武穴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岁某某、李某甲、孔某某涉嫌非法拘禁罪、强迫劳动罪,于2021年1月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9月份,董某某(2004年**月**日出生)邀约李某甲、杨某某(另案处理)物色河南本地女孩带到武穴市进行营利性陪侍以赚钱。后董某某带马某某(2006年**月**日出生)、彭某某(2006年**月**日出生)、刘某乙(2005年**月**日出生),李某丙常某某(2006年**月**日出生)来到武穴市,上述未成年女孩被迫在武穴市**KTV进行营利性陪侍

2020年9月9日至9月17日,被告人岁某某、李某甲、孔某某与杨某某等人与常某某、刘某乙、马某某、彭某某共同租住在武穴市二里半村的一处民宅。为强迫常某某等人在**KTV工作,被告人岁某某、李某甲、孔某某与董某某、杨某某对常某某、刘某乙、马某某、彭某某四人进行24小时不间断看管,接送常某某等人上下班,与常某某等人吃住在一起。见常某某等人不愿继续在武穴市**KTV工作,被告人岁某某亮出一把砍刀恐吓常某某等人,被告人岁某某、李某甲、孔某某与董某某、杨某某还用拳头、棍子殴打、威胁常某某等人

经武穴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马某某的伤情为轻微伤。

被告人岁某某等人从上述未成年女孩进行营利性陪侍活动中抽成。被告人岁某某、李某甲、孔某某与董某某、杨某某非法拘禁常某某、刘某乙、马某某、彭某某期间,共计获利1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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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配图

2、2019年11月中下旬左右的一天晚上,被告人岁某某与常某乙(另案处理)经杨某某介绍与丁某某(2005年**月**日出生)、余某某(2002年**月**日出生)、刘某丙(2003年**月**日出生)在河南省邓州市吃宵夜时结识。次日,被告人岁某某与常某乙将丁某某、余某某、刘某丙从河南省邓州市骗至湖北省大冶市**小区一出租屋内。为强迫丁某某、余某某、刘某丙在大冶市**KTV内进行营利性陪侍活动,被告人岁某某与常某乙与上述未成年女孩吃住在一起,不允许她们随意外出,不允许她们与家人朋友联系,并用塑料凳子殴打她们,常某乙还拿菜刀恐吓她们。丁某某、余某某、刘某丙迫于常某乙、岁某某的暴力威胁,不敢出逃、不敢报警。直至2019年12月6日凌晨,余某某等人的父母来到大冶市并报警,余某某等人才得以被公安机关解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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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配图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扣押清单、微信截图、现场照片等书证;2.证人沈某某、刘某丁、刘某戊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马某某、常某某、彭某某、刘某乙、丁某某、余某某、刘某丙的陈述;4.武穴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5.辨认笔录、现场勘验笔录;6.讯问同步录音录像光碟;7.被告人岁某某、李某甲、孔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岁某某、李某甲、孔某某非法拘禁他人,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拘禁罪追究被告人岁某某、李某甲、孔某某的刑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来源:12309中国检察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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