邓州市不动产登记局 函 编号:邓不动产(2020)第003号 邓州市银监办及银行业金融机构:根据《自然资源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银保监会关于协同推进“互联网+不动产登记”方便企业和群众办事的意见》(自然资发(2020) 83号)要求,为了落实预告登记制度,进一步简化办理流程,缩短办理时间,便民利企,防止“一房二卖”,维护购房人合法权益,协同防范金融风险,现特将文件精神及今后工作方式知会贵单位: 我局对预售商品房全面开展预告登记,积极推进存量房预告登记,并主动将预告登记结果推送银行业金融机构。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依据预告登记结果审批贷款,预售商品房未办理预告登记和抵押预告登记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不得审批发放贷款。 根据《物权法》第一百七十九条“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抵押给债权人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况,债权人有权就该财产优先受偿”,设定抵押的债权高于一般债权,优先受偿于法院查封。 邓州市不动产登记局 2020年6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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