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小记者 发表于 2022-4-16 10:49:16

邓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严厉打击违法占地和违法建设的通告

近期以来,我市中心城区范围内的“双违”行为屡发,有“冒头”之势,一些地方新增违法建设尚未得到有效遏制,为进一步加强“双违”治理工作,切实巩固违法建设防治成果,遏制违法建设的苗头,维护城市形象,邓州市人民政府组织三个办事处和张楼乡人民政府按照“不留空白、不留盲区、不留死角”原则,对全市“双违”建筑进行大排查,开展“双违”清零整治行动,毫不动摇地将“双违”整治工作进行到底。欢迎全市广大市民群众监督、举报违法用地、违法建设行为,现将邓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严厉打击违法占地和违法建设通告公布如下:邓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严厉打击违法占地和违法建设的通告 为坚决制止和严厉打击当前违法占地、违法建设行为,规范城乡规划建设秩序,维护社会公众利益,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经研究,决定在全市(中心城区)范围内开展严厉打击违法占地和违法建设行为。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一、本通告所称违法占地和违法建设是指未依法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规划许可内容进行建设的各类建筑物、构筑物,以及逾期未拆除的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具体包括:(一)所有房地产开发、棚户区改造、机关单位、企事业单位项目、市政工程等各类未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擅自开工建设的,城区居民个人未经批准、突击搭建、抢建或有关单位违规审批擅自开工进行建设的;(二)擅自占用城乡规划确定的道路、广场、公园、绿地、河湖水面、燃气设施、给水排水设施等公共设施用地进行建设的,擅自挖掘城市道路、人行通道、绿地、广场、公园等公共场所进行建设的,擅自建设大型户外广告、过街天桥、板房、集装箱、地下室、地下车库等设施的,擅自安装管道、输配电、通信设施的;(三)擅自新建、改建、翻建、扩建商业及住宅用房的,擅自在建(构)筑物顶部、底层或者退层平台进行建设的,擅自在建(构)筑物前后左右、道路、公共场地、门前、人行通道安装隔离墩、隔离栏、护栏、岗亭等设施的,擅自改变已经建成并投入使用的建(构)筑物使用性质的;(四)在住宅小区内,擅自占用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共有的道路、绿地、停车位、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和其他公共空间进行建设的;(五)开发企业、建设单位和个人的施工管理用房(含伙房、住房)、营销用房(销售大厅)等临时设施未经批准进行建设的;(六)在铁路沿线、文物保护单位等区域内进行建设的;(七)临时建筑物、构筑物超过批准期限未拆除的;(八)严禁抢栽、抢种、抢建房屋及其他设施;严禁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建房;严禁强占多占耕地建房;严禁买卖、流转耕地违法建房;严禁在承包耕地上违法建房;严禁巧立名目违法占用耕地建房;严禁违反“一户一宅”规定占用耕地建房;严禁非法出售占用耕地建设的房屋;严禁违法审批占用耕地建房。(九)严禁占用耕地建窑、建坟、建房、挖砂、采矿、采石、取土等破坏耕地的行为;禁止占用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挖塘养鱼、发展养殖业等占用或破坏基本农田的行为。(十)其他可以依法认定为违法建设的行为。二、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全市(中心城区)范围内所有从事违法占地和违法建设的单位和个人必须立即停止违法占地和违法建设行为,并在通告发布之日起七日内自行拆除。逾期未自行拆除的,将依法强制拆除,并追偿拆除费用,给予严肃处理。三、一切违法占地和违法建设行为均不受法律保护,对相关责任人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对违法占地、违法建设形成的建(构)筑物及其他设施,依法一律不予补偿或赔偿。 四、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供水、供电、供气、通信、通讯、广播电视网络、市政、交通运输等部门,不得为违法建设提供配套服务;市监、税务、应急、烟草、卫健、环保、交通运输等部门不得为违法建设办理相关许可手续,不得为利用违法建设从事经营活动办理相关证照。五、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对提供转供电、供水的单位或个人必须立即停止对本单位(或者本户)以外的违法建(构)筑物及其他设施供电、供水,否则有关部门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和《城市供水条例》,对提供转供电、供水的单位和个人进行处罚。六、自然资源、住建、城管等主管执法部门和各相关乡镇(街区)应严格履行职责,切实加强日常巡查,及时发现并制止各类违法占地、违法建设行为。对于未及时发现或未采取有效措施制止等不认真履行职责的,一经查实,将追究相关工作部门和工作人员的责任。七、严禁任何单位、组织及个人非法转让或购买国有、集体土地进行建设;严禁党员干部庇护、纵容、参与或变相参与违法违规建设。凡党员干部和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整治违法占地和违法建设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以及参与、支持、纵容违法行为的,移交组织部门、纪委监委部门依规依纪给予组织处理或党纪政务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八、对拒绝、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给予治安处罚;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以暴力、威胁等方法以及利用黑恶势力抗拒执法的,依法从重从快严厉打击。九、任何单位、组织和个人均有权举报违法占地、违法建设及违规违纪行为。举报电话:市长热线:12345城市管理服务热线:12319自然资源服务热线:62309567城管局城建监察大队:83823621十、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特此通告邓州市人民政府       2022年3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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