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3万元!​邓州中央生猪调出大县奖励资金实施方案公布...
乡镇人民政府、街区办事处,市政府有关部门:《邓州市2021年中央生猪调出大县奖励资金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2021年6月23日
邓州市2021年中央生猪调出大县奖励资金实施方案
为充分发挥生猪调出大县奖励资金效益,促进我市生猪产业平稳有序发展,根据《河南省财政厅关于下达2021年中央生猪调出大县奖励资金的通知》(豫财贸〔2021〕17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方案。一、资金来源根据《河南省财政厅关于提前下达2021年中央生猪调出大县奖励资金预算的通知》(豫财贸〔2020〕92号)、《河南省财政厅关于下达2021年中央生猪调出大县奖励资金的通知》(豫财贸〔2021〕17号)精神,2021年我市分别获得中央生猪调出大县奖励资金1062万元、81万元,共计1143万元。二、总体目标2021年底生猪存栏105万头,生猪生产恢复到正常年份水平;生猪强制免疫密度90%以上,免疫抗体合格率70%以上;畜产品质量安全进一步提升,符合猪肉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三、奖励资金用途及使用计划
(一)用于生猪良种引进补助资金353万元。对2021年1月1日—10月31日期间生猪规模养殖场(户)从本企业以外的种畜禽场引进的种猪,按照不超过引种价格的50%,每引进一头种公猪不超过4000元,每引进一头种母猪不超过2000元的标准予以补助,补完为止。
(二)用于2021年新建扩建生猪规模养殖场奖补资金450万元。对2021年10月31日前建成的设计规模为年出栏生猪500头以上的养殖场,根据第三方对固定资产(畜舍、生产设施设备、道路、水电、粪污处理设施设备、生产附属设施等)的评估结果,按不超过投资总额50%的标准予以奖补(单个场奖补资金不超过200万元),补完为止。
(三)用于能繁母猪和育肥猪保险保费县级配套资金200万元。
(四)用于非洲猪瘟等重大动物疫病防控费用80万元。
(五)用于生猪“瘦肉精”检测等费用40万元,由邓州市动物卫生监督所实施。
(六)用于生猪投入品的质量安全检测等费用20万元,由邓州市兽药饲料监察所实施。
四、生猪良种引进和新建扩建规模养殖场项目申报要求
(一)生猪良种引进补助项目。
1.补助对象:生猪养殖场(户)在2021年1月1日—10月31日期间从本企业以外的种畜禽场引进的种猪。
2.补助标准:按照不超过引种价格的50%,每引进一头种公猪不超过4000元,每引进一头种母猪不超过2000元的标准予以奖补,补完为止。
3.补助程序:符合条件的生猪养殖场(户)于2021年11月10日前持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畜禽养殖代码、乡镇政府出具的畜禽粪污处理设施配套证明,供种企业的种畜禽经营许可证,引种种猪的引种证明、系谱、动物检疫合格证、引种发票等材料,向所在乡镇提出补助申请,乡镇初审合格后,于2021年11月20日前将相关材料汇总上报至市农业农村局,经市农业农村局、市财政局复审合格后予以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按标准予以补助。
4.相关要求:生猪养殖场(户)引进的种猪数量应与其养殖规模相适应;所引进的种公猪需是原种猪,种母猪需是二元及以上代次;引进种猪的具体补助标准=资金总额÷申请补助种猪数量(一头种公猪按2头种母猪计算)。
(二)2021年新建扩建生猪规模养殖场奖补项目。
1.奖补对象:2021年10月31日前建成的设计规模为年出栏生猪500头以上的养殖场。
2.申报条件:土地、环评手续齐全;不在禁养区且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具有与设计规模相适应的粪污处理设施。
3.申报程序:2021年8月底前,符合条件的养殖场(户)采取自愿申报的原则,经乡镇(街区)初审合格后,上报市农业农村局。由市农业农村局牵头,组成审核组对初审合格的养殖场(户)进行现场审核,现场审核合格并经公示无异议后,确定为奖补对象。
4.竣工验收。被确定为奖补对象的养殖场(户)按照建设方案完成建设任务的,于2021年11月10日前向所在乡镇(街区)申请初验,经乡镇(街区)初验合格后,于2021年11月20日前向市农业农村局申请验收。由市农业农村局牵头,联合财政等部门组成验收组进行现场验收。
5.资金拨付。项目采取“以奖代补”的方式实施,对验收合格的项目场,根据第三方对固定资产(畜舍、生产设施设备、道路、水电、粪污处理设施设备、生产附属设施等)的评估结果,按不超过投资总额50%的标准予以奖补(单个场奖补资金不超过200万元),补完为止。
五、实施方案第三项“奖励资金用途及使用计划”中的第三、第四、第五、第六款计划资金统筹使用,节余资金转入下年度使用。六、资金管理生猪调出大县奖励资金,严格按照实施方案使用。各乡镇(街区)负责项目初审上报工作;市农业农村局负责项目具体实施和监督管理;市财政局负责资金的拨付和监管。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现弄虚作假、套取资金的行为,取消奖励资格,收回奖励资金,将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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